沈阳婚外情离婚律师靠什么调查取证?

2018-12-24 来源:沈阳侦探事务所

      沈阳婚外情离婚律师承认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一些人的隐私,但他们绝对不会采取暴力,“采用合法手段和器材”得到照片、录音带甚至录像带等“实据”,但所有这些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可,就不能确定了。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对于诉讼案件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跟踪、偷拍、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但不捉奸,就是“姑息养奸”又导致社会混乱。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
   就“婚外情调查”对于家庭婚姻生活的影响一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女士认为,当前的社会是商品社会,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个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行业。在20年前,这是个不可想象的行业。那时对于“婚外情”的调查仅限于组织谈话,群众揭发和自我交待。那时,社会没有这个需求。现在,人们“明白真相”的愿望是无法阻拦的。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赔偿,取证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婚外情”的调查,公安机关不给办,自己调查既消耗精力又浪费时间,而且有些事情自己根本不可能办到,于是,一些人通过找代理来取证,这只是一个手段。国外由于商品化程度较高,就有许多这样的“私人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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